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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国证监会网站

关于对范江峰、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范江峰、李锋:

经查,我会发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、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,对投行业务人员考核体系不合理,内部问责不到位,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题,违反了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保荐办法》)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、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合规管理办法》)第六条、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廉洁从业规定》)第六条、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》第五十七条、第五十八条、第六十六条的规定。

范江峰作为分管投行业务高管、李锋作为投行华南总部负责人,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,按照《保荐办法》第六十四条、《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和《廉洁从业规定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。
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中国证监会  

2023年9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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